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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注册会计师(评估)行业人才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绍兴市注册会计师(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经绍兴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注册会计师(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绍兴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3月8日

   

  附件

 

绍兴市注册会计师(评估)行业

人才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做好绍兴市注册会计师(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吸引高学历、高素质优秀人才加盟注册会计师(评估)行业,进一步推动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鼓励执业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绍兴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制定行业人才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 协会会费;

  (二) 捐赠、资助和专项补助;

  (三) 其他。

  第三条 人才基金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人才基金的筹措:

  (一)协会每年从当年收取的团体会费中提取10%作为人才基金;

  (二)社会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相关机构的专项补助;

  (四)其他形式的收入。

  第五条 人才基金主要用于:

  (一)执业机构员工进行自我深造、提升的专项奖励支出;

  (二)执业机构进行培养、引进高端专业人才的奖励支出;

  (三)鼓励执业机构或个人进行学术交流的专项奖励支出;

  (四)其他适用于行业人才培养和行业发展的支出。

  第六条 人才基金年度使用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以此类推。超支的在市注协经费中暂付,在次年计提人才基金时冲回。收支情况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人才基金的奖励对象包括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两部分(统称“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 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业;
  (三) 热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
  (四) 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五) 从业人员申请人必须为外来引进或执业机构自身培养的,但不包括在市属区域内各执业机构间相互流动的人员。

  第八条 鼓励行业执业人员学习深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业专业人才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奖励:

  (一)在执业机构专职从业期间攻读学位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单项奖励1500元;取得博士学位的,单项奖励3000元;

  (二)在执业机构专职从业期间,参加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
  (三)在执业机构专职从业期间,参加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

  (四)在执业机构专职从业期间,考取英国特许会计师(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GA)、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ASCPA)、香港注册会计师(HKCPA)、国际注册会计师(AIA)等境外执业资格的,单项奖励5000元;
  (五)在执业机构专职从业期间,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考取其他相关执业资格的(包括税务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律师等),每取得一个执业资格单项奖励3000元;

  (六)被绍兴市财政部门选拔为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被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选拔为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七)参加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评审并获得职称的,单项奖励3000 元。

  第九条 鼓励执业机构引进和培养人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执业机构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奖励:

  (一)执业机构在一年内引进、培养注册会计师、评估师2名或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该执业机构5000元或在三年内执业机构引进、培养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5人及以上的,奖励该执业机构10000元。中途离职的不得计入在内。

  (二)获得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的,一次性奖励该执业机构20000 元。

  第十条 鼓励执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执业机构或个人可以申请人才基金奖励:

  (一)出版对行业有指导意义的学术专著,并为专著主要撰稿人的,单项奖励3000元;
  (二)在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课题研究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项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绍兴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奖励基金申请表》;

  2. 与执业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3.相关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绍兴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奖励基金申请表》;

  2. 新引进或培养的专业人员名单,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3. 相关的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绍兴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奖励基金申请表》;

  2. 与执业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3. 出版的著作或结题课题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人才奖励基金每年核发一次,由执业机构或个人自愿申报。申报人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报送协会秘书处,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市注协秘书处负责人才奖励基金的具体审核、报批、核发等工作。市注协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经审议符合奖励资格的执业机构或个人名单应在市注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7 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协会会长签发后发放。

  第十六条 执业机构或个人通过虚假、不实申报获得单项奖励并查实的,取消其所获得的奖励,收回已发奖励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执业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专项奖励办法自新办法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绍兴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    称

 

执业资格

 

从业时间

 

申请奖励项目

 

申 请

理 由

 

所在单

位意见

 

市注协常

务理事会

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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